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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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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网站ICP备案流程

    一、扫描网站主体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即域名所有人(单位)的身份证,如果域名所有人为企业则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扫描件。二、扫描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如果所有人与负责人为同一自然人则不需要。三、到指定地址拍摄备案照片,个人备案必须由域名所有人本人拍照。奥义思的网站建设客户可以联系我们免费上门拍摄。四、下载并填写: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查看详情 (2012.06.2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nbs...
      查看详情 (2012.04.2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查看详情 (2012.04.27)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本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第三条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国家保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合法权...
          查看详情 (2012.04.27)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己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
            查看详情 (2012.04.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各地的信息网络相继开通,信息网络服务业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0年底,全国网民数量约2250万人,其中20.5%的网民是通过“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一些大城市已有近千家,这一场所的出现,对推动信息网络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在青少年中普及网络知识、拓宽视野、扩大知识面提供了一种便捷的途径。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管理混乱、经营无序,含有不少色情、赌博...
              查看详情 (2012.0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
                查看详情 (2012.0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
                  查看详情 (2012.04.27)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
                    查看详情 (2012.0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连接符(-)或汉字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中文域名的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或中文句号(。)连接。二、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在顶级域名“CN”之外暂设“中国”、“公司”和“网络”3个...
                      查看详情 (2012.04.27)

                        《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1996年7月24日邮电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为了更好地协调专用网与公用网的关系,促进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工作的开展,特制定了《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现随文印发,望各邮电管理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和规程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附件:一、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二、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登记表(略)附件:...
                        查看详情 (2012.0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4日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部长吴基传二○○二年八月一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
                          查看详情 (2012.04.27)

                            《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邮电管理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随着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信息服务越来越普遍、深入地步入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之中,通过计算机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等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应云而生。这种被称作“网吧”的信息服务场所,以其特殊的方式为信息交流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途径。但也有些经营者打者“网吧”的幌子,经营含有赌博、淫秽等内容的电脑游戏,对社会的稳定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查看详情 (2012.04.27)

                              《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部[1998]573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信息产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实行必要的经营许可制度,并审批和发放通信与信息服务的经营许可证。依据国务院1997年5月20日第218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自1998年11月1日起对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的经营...
                              查看详情 (2012.04.27)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互联网行业是指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第三条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第四条&n...
                                查看详情 (2012.04.27)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它信道(含卫星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三条邮电部责成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设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局(以下简称国际出入口局)及其网络管理中心,并负责国际联网出入口信...
                                  查看详情 (2012.04.27)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即Chinanet,以下简称中国公用互联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面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国际联网服务,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互联网络。第三条中国公用互联网根据需要分级建立网络管理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第四条...
                                    查看详情 (2012.04.27)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3号令

                                      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
                                      查看详情 (2012.04.2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8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n...
                                        查看详情 (2012.04.27)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局令第26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于2000年12月4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郑筱萸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查看详情 (201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