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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品牌建设之葵花宝典
    百度上市后,关于互联网热钱即将涌入中国的传言扶摇直上,而事实上,据不完全统计,从去年10月开始,已经有将近30家的互联网企业获得了巨额风险投资,如果不计算雅虎与阿里巴巴的十亿美金交易,那么最大的风险投资也有3000万美金,最少也有几百万美金。热钱融入后,除了优化自己的产品和渠道外,估计每个企业都或多或少地把一部分热钱用于品牌建设和品牌传播之用,然而,这笔钱怎么花,怎么花才值?估计拿到投资的互联网企业的CEO和市场总监们十个有九个都在头疼。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传统...
    查看详情 | 2012.05.12
      谷歌CFO:移动广告利润率将超传统互联网广告
      据国外媒体报道,谷歌CFO帕特里克?皮切特(PatrickPichette)日前接受美国媒体Allthingsd时表示,移动广告经常因定价及收益率低而受到批评,甚至会给手机屏幕不大的用户带来不便,但他相信这一情况终将改变。皮切特当地时间周二在美银美林科技大会(BankofAmericaMerrillLynchTechnologyConference)上表示:“我认为移动广告利润率将终超过桌面广告。因为无论是地理定位、本地化优惠还是移动支付这些因素都会令手机广告显得更有价值。有人认为,移动广告目前的每次点击费用(CPC...
      查看详情 | 2012.05.10
        搜索引擎的下一站:移动+互联网
        “未来两到三年内,使中国互联网用户再增加一到两亿,希望在手机、在3G,在新的无线互联网的应用技术。”近日,百度董事长兼CEO李彦宏在博鳌论坛”互联网在中国的未来”的分会上称,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移动互联网将成为互联网业突破瓶颈的出路。李彦宏在论坛上出人意表地表示,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十分不令人满意。作为全球最大中文搜索引擎的掌门人,李彦宏此番表态无疑为近两年高温不下的中国互联网业泼了一盘冷水--自2003年底,中国互联网与全球互联网同步回暖。截至200...
        查看详情 | 2012.05.10
          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点燃中国互联网
          行业搜索将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加入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繁荣是我国互联网发展的未来“互联网火了三把,第一次是门户,第二次是电子商务,第三次是火了搜索,我们不禁要问互联网会不会火第四把,我认为互联网是一个产业,它肯定还有机会,第四把火一定是B2B。”慧聪网CEO郭凡生在9月2日召开的互联网高层年会上这样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的不断改善,一直困扰电子商务的诚信、物流、支付等问题正在逐步解决,这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电子商务的作用。电子商务逐渐以传统的B2B为主体,在网上发布信...
          查看详情 | 2012.05.10
            中国的互联网产品分销能够诞生巨头吗?
            中企网上市因为内部高层管理团队的分裂而梦断;2005年,软银投资铭万(新中企网),期望铭万能够在中企网的模式的基础上快速发展;在企业级的互联网应市场,阿里巴巴模式已经占领了绝对的优势,慧聪紧跟在后面,就像国内在线旅游服务市场,还能够有跟在携程和elong后面的公司能够做起来吗?好像机会不大。国美,苏宁的成功,让很多人都重新关注产业终端价值,在消费品领域,很多人都在虎视眈眈,希望有一天能够成为某个细分消费品领域的国美。同样,在互联网行业,除了阿里巴巴、慧聪这样的厂商,还有一支快速成长的力量,...
            查看详情 | 2012.05.06
              工信部颁布互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
              昨日,工信部发布《互联网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时期中国互联网发展目标和任务,同时提出推动完善国内资本市场环境,鼓励互联网优质上市企业回归,并探索适应互联网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受此消息提振,昨日电子信息板块走势强劲,多只个股涨停,有券商建议寻找IT服务、接入和传输网设备、商业智能等细分行业的龙头公司投资机会。探索扶持互联网小企业今年以来,国内多家互联网企业计划赴美IPO,但由于市场环境不佳、反应冷淡等原因致多数公司IPO遇阻。虽然国内优秀的互...
              查看详情 | 2012.05.05
                互联网2.0式的体验营销
                此文献给耕耘在web2.0试验田的英雄们,你们冲杀在时代的前沿,也许是先驱,也许是先烈,但是你们将永远被人们所记住,因为,你们为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进步起到了不可磨灭作用。先了解一下体验和体验经济。体验是什么?体验是一种感觉。在体验经济中,商品成了消费者体验的道具和附属物。体验是精神的满足和心灵的享受。体验经济是个性化的经济。体验经济“以人为本”,它尊重人性和人的个性。强调满足人精神的、社会的、个性的需要的重要性。体验经济的个性化特征验证了心理学家马斯洛的“...
                查看详情 | 2012.05.05
                  Facebook IPO募资额将创互联网公司新高
                  据国外媒体报道,Facebook周四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S-1文件更新,计划以每股28美元到35美元的价格通过首次公开招股(IPO)发行1.8亿股股票。文件显示,作为公司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的部分内容,卖方股东还将额外发售1.574亿股股票。根据首次公开招股定价区间的上限计算,Facebook将可通过这项交易筹集118亿美元资金。按照首次公开招股定价区间,Facebook市值介于770亿至960亿美元之间。这一发行价格将让Facebook成为美国网络公司在首次公开招股时估值最高的一家公司,超过谷歌2004年的230亿美元;也让其成为美国...
                  查看详情 | 2012.05.04
                    中国互联网大预言
                    ◎中国互联网进入市场饱和期一年前笔者受邀至福建电信演讲时,曾经就国内互联网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在看完CNNIC所发布的历年互联网调查报告后,心中隐约有个感觉:中国的互联网市场即将进入市场饱和期了。时序进入2006年,笔者再度对此进行深入探讨后,更加落实心中想法。在各式国内外报告都指出中国互联网发展势头依然很猛时,笔者选择斗胆提出此论点,希望能协助经营者找到正确的营销战略。本系列文章内数据均来自CNNIC历次报告,再加上笔者运用多年的「市场成长曲线」及「科技营销...
                    查看详情 | 2012.05.0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nbs...
                      查看详情 | 2012.04.2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查看详情 | 2012.04.27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己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
                          查看详情 | 2012.04.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各地的信息网络相继开通,信息网络服务业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0年底,全国网民数量约2250万人,其中20.5%的网民是通过“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一些大城市已有近千家,这一场所的出现,对推动信息网络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在青少年中普及网络知识、拓宽视野、扩大知识面提供了一种便捷的途径。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管理混乱、经营无序,含有不少色情、赌博...
                            查看详情 | 2012.04.27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
                              查看详情 | 2012.0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连接符(-)或汉字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中文域名的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或中文句号(。)连接。二、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在顶级域名“CN”之外暂设“中国”、“公司”和“网络”3个...
                                查看详情 | 2012.04.27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互联网行业是指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第三条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第四条&n...
                                  查看详情 | 2012.04.27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即Chinanet,以下简称中国公用互联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面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国际联网服务,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互联网络。第三条中国公用互联网根据需要分级建立网络管理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第四条...
                                    查看详情 | 2012.04.27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3号令
                                      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
                                      查看详情 | 2012.04.2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8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n...
                                        查看详情 | 2012.04.27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局令第26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于2000年12月4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郑筱萸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查看详情 | 2012.04.27